郴州典當糾紛又起疑云

2011-05-06 12:50:46      袁成本

  當事人懷疑出資方并非典當行,而是自然人,甚至舉報中級法院一副院長也參與放高利貸。那么,一場典當業(yè)務如何變成了自然人放貸,其中又隱藏了怎樣的違法勾當?

  文 本刊記者 袁成本

  本刊去年第10期刊登的《一位郴州企業(yè)家的典當噩夢》報道內容有了新進展。案件當事人朱躍初不服法院判決,向湖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2010年11月29日,該院認為“再審申請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審查;2011年3月10日,湖南省高院立案庭就此進行聽證。朱躍初及雙方律師到場。

  誰以典當行名義放貸,原中級法院副院長是否參與其中

  《一位郴州企業(yè)家的典當噩夢》曾以大篇幅報道了朱躍初代表的一家郴州民企與鑫達典當有限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以及朱躍初不斷舉報的“被非法拘禁”的種種經歷——朱躍初多次報警,警方遲遲不出警,甚至袖手旁觀。接著,朱躍初又無端的被典當行告到法院,按原告典當行的算法,朱躍初共欠當金本息136.25829萬元,而此時,朱位于市區(qū)繁華地段1235.5平方米的房產做了抵押,并辦理了他項權證。這筆房產,雖然抵押時沒有做出評估,但即使按每平方米兩千元計算,其價值也大大高出朱躍初的欠款數。然而,法院仍然另外保全了朱躍初的財產——由朱躍初控股70%的礦山的工商登記。朱躍初認為,這完全是一場陰謀——有一伙人就是想通過典當糾紛、通過司法判決,試圖占有價值數千萬元的礦山利益。

  “以典當行名義向我放貸的,并不是當票及借款合同上顯示的鑫達典當有限公司,而是一些自然人。我的依據是:在法院一審、二審過程當中,曾多次要求典當行提供有關匯款或轉帳憑據,但均被置之不理。當到銀行查詢時,我發(fā)現:鑫達典當行法定代表人李催春等3名自然人,向自己的帳戶匯入了巨額款項!一家經過國家審批的合法的典當公司,為什么不使用公司的帳號,而使用一些自然人的帳戶?”3月10日,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聽證之后,朱躍初告訴《法人》記者。

  朱躍初認為,這是私人放貸行為,這種行為不應該受到“典當管理辦法”的保護,放貸人按典當合同收取高達48%的年綜合服務費率和利息,也就于法無據。

  不僅如此,朱躍初還甩出了更加重磅的“猛料”:原郴州市中級法院副院長任某參與了向他放高利貸!

  朱躍初說:“在一審、二審的時候,我就感到很可疑。因為,我兩次借貸實際拿到的款項,分別比當票和借款合同上少了9.6萬元和幾十萬元,被預扣了一些錢。在法院審理時,一直反映此事,要求對方出示收據或銀行憑證,但一直沒人理會。后來,我接觸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他對資本運營很熟悉。在一次閑聊時,他提到,有一些利潤過于豐厚的投資項目,相關人會通過巧妙而復雜的變通,讓家人或特殊人物分享‘果實’,這樣還可以避免投資公司應繳的稅款。”

  朱躍初覺得正是這位法律工作者的提醒引起了他的警覺。按咱們國家的法律,民間借貸利息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而典當管理辦法則規(guī)定,典當行的月綜合服務費率,可以高達千分之四十二;即使提供的質押物是不動產,月綜合費率也可以達到當金的千分之二十七。僅此一項,一年的“費用”就高達50.4%和32.4%,這還沒有計算利息!這個行業(yè),恐怕是最適合以合法公司為平臺、讓家人或特殊關系人參與分享“成果”的了,不僅家人和特殊關系人分了肥,典當行還可以偷逃大筆稅金!

  鑫達典當公司會不會也這樣做呢?

  朱躍初說:“于是,我和朋友一起到銀行查詢,調取相關憑證。我驚奇地發(fā)現,典當公司向我匯款的記錄,一份也沒有,卻有3名自然人向我的個人帳戶匯入了巨款,這3人分別是任某、李催春和黎華。在我和典當行的訴訟期間,任某正擔任郴州市中級法院的副院長;而黎華,則與李催春的妻子名字完全相同。”

  中國建設銀行的電子匯款補充報單顯示:2008年1月14日,任某通過中國銀行郴州分行的個人帳戶向我建設銀行的帳戶轉款10萬元,補充報單號為4304895496;黎華向我匯款3次,第一次是2007年7月18日,匯款40萬元,銀行補充報單號為4305331465;第二次匯款日期為2008年1月9日,匯款額也是40萬元,銀行補充報單號為4305614657;第3次的匯款日期為2008年1月10日,匯款額為24萬元,銀行補充補充報單號為4305614665。李催春的匯款額則更大,為80萬元?!?/p>

  《法人》記者在去年第10期的報道中曾提到,朱躍初曾兩次向典當行借貸,一次是2007年7月,一次是2008年1月。

  朱躍初告訴《法人》記者:“任某的舉動,更使我感到處境兇險。他退居二線后,2010年12月4日,要我償還10萬元借款以及每月兩分(年利24%)的利息。因為我的眼睛基本看不清紙上的文字,所以找了3個人一起,趕到一家賓館的大門口,與他見了面。他向我出示的證據有兩份,復印在一張紙上。一份是借條復印件,一份是銀行匯款回執(zhí)復印件。在借條上寫的是:‘今借到任洪志現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利息2分(月息2分),借款人朱躍初’,時間為‘2008年1月5日’,任洪志是任某的侄子;而那張銀行回執(zhí),我們兩人的賬號及匯款日期,都與前面講的那10萬元匯款相符。”

  朱躍初信誓旦旦的表示,他從來沒有向任某以及他侄子任洪志借過款,這個借條,應該是一張被“變造”過的“收條”。這其中還有“故事”,將來會好好“計較”。

  典當業(yè)務如何變成了自然人借貸,管理失序或引發(fā)更多后患

  “任某的這一舉動提醒了我,也把我嚇出了一身冷汗?!敝燔S初說,為了償還典當行的當金本息,他已經付出了太多太多,損失慘重,令人悔斷腸子。在高利息的壓迫之下,他那片價值四五百萬元的店鋪,310萬元就忍痛賣掉了。而去掉各種費用,實際只賣了二百來萬。商鋪沒了,還從轉讓礦山中設法籌了上百萬元,才償還了典當行的絕大部分債。按人家的算法,到目前還欠十幾萬元。

  “最讓我后怕的是,從銀行向我匯款的,并不是典當行,而是這些自然人。我還了典當行的錢,并不等于還了這些自然人的錢。人家李催春和黎華,同樣可以像任某一樣,拿著匯款憑證向我再要一遍!我如果不還,法院完全可以以‘不當得利’判決!我怎能不怕?記者你說的對,的確,任何公民的名譽權都容不得抵毀或侵犯,更何況一個中級人民法院剛剛退居二線的副院長。我知道,編造或者想象事實,侵犯他人的名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我可以指天發(fā)誓,我愿意負一切民事和刑事責任?!敝燔S初越說越激動,好幾次從座位上站了起來。

  在3月10日的聽證中,朱躍初及律師死抓不放的“焦點”,正是這些個人的匯款,他們不厭其煩地要求對方出示“履行憑據”,出示銀行的匯款證明。對此,鑫達典當公司的代理人堅持認為,法院的一審、二審程序合法,判決公正;當票和借款合同,足以說明合同已經履行。至于任某的10萬元,與典當行沒有任何關系---你個人借的錢,人家要向你要,這肯定是天經地義的。

  在聽證時,典當行方面的代理律師還表示,典當行要考慮重新起訴朱躍初,追償利息。因為2009年7月,雙方曾達成協議,考慮到朱躍初的困難,自2009年7月17日至2010年1月15日,為免息期;但同時約定:如果轉讓了礦山股權,要及時償還全部典當本息。但在轉讓礦山后朱并沒有這樣做,“我們可以不免這期間的利息”。

  如此看來,朱躍初與鑫達典當行的官司,弄不好要成為一場“持久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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