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發(fā)生透支

2009-05-15 17:46:44      周柏伊

  □通訊員 梁志明 記者 周柏伊

   信用卡持卡人高女士去世后仍發(fā)生透支消費,銀行將高女士的法定繼承人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他承擔母親信用卡透支的責任。昨天,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駁回了銀行上海支行的請求。

  2000年10月,高女士在某銀行申領了信用卡一張。 2005年6月,高女士因病死亡。自2006年11月起,上述信用卡發(fā)生了多起透支消費,累計金額達人民幣5900余元。銀行多次向高老太催討,但一直沒有結果。在催討過程中得知持卡人高女士已經因病死亡。高女士的兒子林先生是高女士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銀行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以他繼承的遺產來清償高女士欠銀行的債務。所以銀行將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林先生償還信用卡透支款4900余元、利息1000余元以及起訴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應付利息。

  因林先生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林先生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公告期滿后被告林先生仍然沒有到庭應訴。

  長寧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本案信用卡透支款發(fā)生的時間在2006年11月之后,而持卡人高女士在2005年6月已經死亡,即透支行為發(fā)生在高女士死亡之后,所以不可能是她本人所為。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高女士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再承擔民事義務,她與原告銀行的信用卡合同關系,因一方主體消亡而終止。所以,在高女士死亡后發(fā)生的透支款項既不能認定為高女士生前的信用卡合同債務,也不能認定為高女士死亡后的民事債務。原告主張被告林先生應以他所繼承的高女士遺產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請,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難以支持。原告銀行也未能舉證證明信用卡透支行為系被告林先生所為,所以被告林先生對信用卡的透支行為不承擔責任。據(jù)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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