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大股份公告因重大事項繼續(xù)停牌,子公司金鶴車業(yè)在2013年為關聯(lián)方貸款事項提供擔保,涉及貸款違約訴訟,須承擔連帶責任。而公司因對金鶴車業(yè)擔保合同加蓋公章的事宜不知情,并且對擔保合同蓋章的真實性存在質疑,故而在申請再審被人民法院駁回后,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終于獲得受理。
金大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金大股份,證券代碼:831003.OC)是一家交通運輸設備制造企業(yè),其主營業(yè)務為電動自行車整車及相關零部件、電機和電子產品的研發(fā)、生產和銷售。浙江金鶴車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鶴車業(yè))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14年8月19日,公司正式在新三板掛牌。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章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39.84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0.57%;作為第四大股東金華潤達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他又間接控制占比6.10%的926.31萬股公司股份;此外,其妻胡昕也持有公司926.82萬股,占比6.11%,上述三部分持股合計占比42.78%,因此章小理、胡昕夫婦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突發(fā)重大事項停牌,不是重組是涉訴
2017年4月10日,金大股份公告因重大不確定性事項暫停股票轉讓。這次停牌的真實原因最初不為人知,但是兩天后公司披露的另一則子公司涉訴公告,則揭開了這起重大事項的面紗……
2015年10月28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受理了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行(以下簡稱:義烏支行)起訴由胡昕作為法人代表的浙江格蕾美車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蕾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方除了借款的格蕾美以外,還有為該貸款事項提供擔保的章小勇、周益美、章小理、胡昕等四名自然人,以及章小勇?lián)畏ㄈ舜淼恼憬W耀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閃耀玻璃)和章小理擔任法人代表的金鶴車業(yè)。
本案源自格蕾美在2013年3月25日到2015年10月29日期間與義烏支行之間的貸款合同。當時義烏支行除與格蕾美簽訂貸款合同之外,還分別與閃耀玻璃,章小勇、周益美,章小理、胡昕和金鶴車業(yè)簽訂了四份《最高額保證合同》,以承擔連帶責任的方式,在上述時間范圍內,為格蕾美向義烏支行的借款提供2,500萬元債權本金及相應利息、罰息、復息的最高金額保證。(注:其中章小理與胡昕的最高保證本金金額為5,000萬元,金鶴車業(yè)的保證期間為2013年11月18日到2016年11月18日。)2014年11月20日,義烏支行與格蕾美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前者向后者發(fā)放1,500萬元貸款,借款期限自即日起到2015年10月20日為止,共11個月,貸款年利率為8.4%,每月20日結息。在義烏支行按合同向格蕾美發(fā)放1,500萬元貸款之后,格蕾美從2015年6月20日開始發(fā)生欠息,而且在借款到期后,格蕾美依然沒有及時還本付息。原本應該承擔擔保責任的6位擔保人,直到義烏支行向法院起訴為止,也都沒有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因此義烏支行請求法院判令格蕾美立即歸還貸款本息1,504.20萬元,要求章小理和胡昕以及其他四位擔保人分別在5,000萬元和2,500萬元債權本金及其相應利息、罰息、復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在2015年11月19日開庭審理,格蕾美及6位擔保人無故未委派代理人出庭,最終法院判決,支持義烏支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子公司涉訴近一年才知曉,金大股份疑遇“蘿卜章”
對于上述子公司涉訴情況,金大股份最初被“蒙在鼓里”,直到2017年4月,公司在2016年度財務報告審計過程中,工作人員在網上發(fā)現法院判決書中的相關內容;且經公司向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處查詢發(fā)現,子公司金鶴車業(yè)名下的面積為5.10萬平米的“蘭國用(2013)第001-7011號”工業(yè)用地已因上述涉案事項被法院查封,這才了解到子公司涉案的情況。此后的臨時停牌也好,信息披露也罷,也只是后知后覺之下的補救措施。
金大股份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內不知情,或與以下三個因素有關:其一,公司在往年財務報表審計時,均向義烏支行發(fā)函詢證,銀行詢證回函顯示金鶴車業(yè)不存在對格蕾美的擔保事項;其二,截至2017年4月12日,公司信用報告仍未顯示金鶴車業(yè)存在對格蕾美的擔保事項及涉訴事項;其三,公司及金鶴車業(yè)從未收到任何法院文書及判決書,義烏支行與格蕾美在2014年11月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未將其聲稱當時存在的金鶴車業(yè)擔保合同列示為借款合同的擔保事項。因此公司對金鶴車業(yè)擔保合同上加蓋公章的事宜并不知情,同時對擔保合同蓋章的真實性存在質疑。
再審申請被駁回,申請抗訴獲受理
此后,金大股份一方面向義烏支行提出交涉,另一方面向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實控人章小理也表示將積極配合公司應對訴訟,保障公司及子公司金鶴車業(yè)的合法權益。
2017年7月14日,法院接受了金鶴車業(yè)上交的再審申請資料,并立案審查。9月28日,金鶴車業(yè)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但金大股份并未放棄維權,9月28日,公司將收集的相關資料證據上交到義烏市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申請。10月10日,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出具《民事監(jiān)督案件受理通知書》,接受了金鶴車業(yè)的抗訴申請。目前該案還在繼續(xù)相關法律程序,到底是否存在著使用“蘿卜章”捏造擔保合同的情節(jié)?讓我們拭目以待。
聲明:本文來自 金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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