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理財協議的時候要謹慎,一些明顯有疑點的地方要質疑;如果有律師的話咨詢一下自己的律師,是避免上當的最好方式。
本刊實習記者 植美娜
由于很多苦主在香港高昂律師費面前望而卻步,轉而尋求內地法律支持。但是目前在內地唯一開庭的KODA案件還是銀行狀告苦主催繳倒欠銀行的欠款。今年10月,部分KODA苦主和楊兆全律師事務所組辦了關于KODA維權的研討會,會上邀請多位民法、商法專家探討在內地立案的突破口。
為了解KODA苦主維權進展、類似投資的注意事項及維權要點,本刊專訪了多位KODA苦主的委托律師楊兆全。
《投資家》:研討會上請了許多法律界泰斗級專家談了意見,對案件的進展有什么幫助?是否能立案的問題明朗了嗎?
楊兆全:有一定幫助。但是這些都屬于輔助性的作用。從規(guī)定來講,專家的意見和法院的意見是不能互相影響的。而且雖然這些人都是因為這個產品本身發(fā)生的糾紛,但是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這個不一樣首先包括購買的過程,比如你說對方侵權,但是究竟怎么侵的權,不同的人銷售的方式不太一樣,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不太一致。另外法院立不立案,還得個案分析,因為要衡量一下是不是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有關規(guī)定,當時管轄權相關法條立法的原意是在有可能的情況下,擴大內地法院的管轄權,更有利保護內地人士的合法權益,那條里面列了比較多的事項,包括被告不在國內,但是在國內有財產、有代表處、分支機構,或者行為發(fā)生在內地等等這些因素。在這些受害人和銀行的交易當中,有些人比較符合其中的一條或者兩條。
像我們代理的賴先生的情況就屬于對方荷蘭銀行在內地有可供扣押的財產,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的某個金融公司有股權,符合管轄權的規(guī)定。但是賴先生去找過法院,有的法院可能對股權是不是財產有質疑,其實這不應該成為一個問題,只要可供支配、可能有收益等等,這些都叫財產,研討會的專家對這個問題基本不存在分歧。內地這邊冠著荷蘭銀行名義的這些財產是可以扣押的。但是如果是匯豐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雖然匯豐銀行是一個大的集團,在內地也有辦事處和分支機構,但是香港的機構與北京的機構是互相獨立的,獨立承擔責任,北京的分支機構不能成為被告,如果是這種情況,在管轄上可能會有麻煩。
但是還有侵權行為發(fā)生地和損害結果發(fā)生地的問題,專家的傾向是,行為發(fā)生地可能不好說是北京,通過電話交易,這個行為算不算是發(fā)生在北京,不是很好確定。但是是不是可以說結果發(fā)生在北京,因為內地苦主的錢被扣走了。如果那些外資銀行在內地沒有連結點,沒有財產所在地,可以考慮靠“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來立案。
《投資家》:這么說現在從單純法律上的內地管轄講,至少賴先生的案子可以立了,立案現在有什么新進展了嗎?
楊兆全:我可能最近會去立。上次有個專家提到這個觀點,法院受理案件的人他們的水平并不比律師低,不一定是因為有錯誤的認識所以無法立案。而是可能法院還沒有找到妥善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這個問題又不是個案。如果是一個問題,法院基本上不會太推。但這個是成批的問題,像我們以前做過的很多證券訴訟也是這樣的,包括現在我們做的原始股的訴訟,有成千上萬的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證監(jiān)會、公安部都下來通知說要受理,那么陜西的法院還不受理,他們并不是不知道這個案件該受理,而可能是因為他們覺得這個案件難以對付,不好處理。上次專家提到,沒受理并不表示他對這個事情漠然,很可能他們內部正在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如果涉及到法律使用問題拿不準,或者涉及面特別大的很可能要報到最高法院。這個案子雖然影響不小,但是畢竟人數有限,在北京的話可能要到北京高院這個層次來研究出一個辦法。有些時候,等待也是必要的,這也是我們司法國情。有些時候這種等待往往是有結果的。立案有的時候有一定的隨意性,這個窗口不行,可能下一窗口就能立案。所以我們要多方試一試。我們的經驗是,立案這個環(huán)節(jié)的成功與否往往在于一剎那之間。
《投資家》:如果是立案以后的,在取證方面是不是也有一定困難?
楊兆全:這個案子有幾個環(huán)節(jié):產品設計、開戶、銷售文件、產品推銷、交易確認,這幾個方面要說出對方的偽法之處,可能要挑選一下,比如這個產品本身,恐怕切入點就比較困難。因為產品本身只是一個客觀的東西,風險再大、利益再薄,如果有充分的認識的話,不能說產品天然的違法。
對方的違法之處主要在于有沒有完備的文件,銷售過程的文件是否齊備,銷售過程中的電話錄音是否提示風險。他們的錄音中沒有提示風險,這個行為在法律上看恐怕是不合適的。所以立案以后我認為勝訴的把握比較大。
有些人質疑這些投資人經不起長時間的訴訟,我覺得這個觀點不對。這要看這之中的花費有多大。香港的律師咨詢是按1小時3000港幣收費。在內地不一樣,立案的費用也不高。訴訟的過程對個人客戶基本沒有影響,相反訴訟的持續(xù)對銀行的聲譽影響很大。所以在國內進行訴訟,對投資者保護是最有力的。
《投資家》:你這里還受理過什么其他類似的案子?
楊兆全:有幾個其他的,他們買的是在內地的某某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某某銀行北京支行的產品,我收到的這幾個案例沒有勝訴的。但是據當事人的說法,沒勝訴的原因是銀行做了手腳。比如說沒告知風險。過了幾天把當事人叫來,說你這個文件還沒簽,今天把它簽一下。后來法院一看,你說沒告知,但是你不是簽字了嗎?她說我后來簽的,但是一看日期,卻是交易之前的。雖然我們不能偏聽偏信,但是感覺上外資銀行的道德風險還是存在的。雖然他們的這種聲望讓人覺得是不會出問題的,但恰恰是這樣,往往更容易得手。
《投資家》:投資者在選擇外資銀行理財的時候應該如何防范?
楊兆全:一個是不要對這些銀行有盲目的信任。在他們那開戶、簽協議要做到謹慎。但是很多苦主最開始都是覺得,某某銀行啊,只能是自己的錯,不可能銀行有錯。人家寫的文字都是經過多少法院、律師團多長時間的研究確定下來的,不會有任何紕漏,全世界多少人都在接受他們的范本,那我也沒問題。但是它有可能只是對你以及類似的一部分人應用的特殊范本。所以不能有這個想法。另外,它是否完備是它的事,但是不是對自身的保護,這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它的完備是對自己的,對你的權利都剝奪了,那么這種完備就是災難。所以不能太迷信他們的這種權威性,應該把它當做正常的交易對手。
有一位苦主說了一句話:“任何一個人坐在我面前的時候,我都提防著他;唯獨這些銀行在我面前的時候,我沒有把他當做對手?!?/p>
這就會引申出一些問題。一個是簽協議的時候要謹慎;第二,讓你簽協議的時候,一些明顯有疑點的地方,要質疑;第三,如果有律師的話咨詢一下自己的律師,是避免上當的最好方式。內地的人不太喜歡找律師,因為他們覺得只有出了糾紛,解決不了了才找律師。很多人覺得我是老板,我做的很多事情比律師都厲害,往往就注意不到法律上的一些問題。一個名字簽下去了,再挽回就很困難了,再找最頂級的律師,就像生了病躺在手術臺上再找醫(yī)生是一樣的,畢竟是被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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