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潔士人參牙膏被指商標侵權 廣州寶潔陷商標門

2009-05-16 09:50:25      嚴翠

  去年橫空出世的佳潔士“漢草萃人參牙膏”如今陷入一起商標官司,其外包裝上紅底黃字的“人參”二字被指侵犯了一公司的商標使用權,其生產商廣州寶潔因此被索賠50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昨天從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前日已經開庭一審,寶潔公司代理人辨稱“人參”是商標的通用名稱,不構成侵權。

  廣州寶潔陷入“商標門”

  本案原告廣州博潤生物科技公司(下稱博潤生物)與吉林樺鑫包裝公司(下稱吉林樺鑫)在訴訟狀中稱,吉林樺鑫在2008年5月經國家商標局核準,獲得第133081號“人參”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并于2008年與博潤生物簽訂合同約定博潤生物擁有“人參”商標的獨家使用權,使用截止日期為2011年。

  被告廣州寶潔公司自2008年9月以來,大量制造“佳潔士漢草萃人參”牙膏,并在全國范圍內廣泛銷售,同時通過各類媒體大規(guī)模宣傳和推廣該款牙膏。博潤生物與吉林樺鑫認為,寶潔公司與鎮(zhèn)江一家銷售上述牙膏的超市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兩者的商標專用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原告博潤生物總經理楊超昨天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說,公司早在2008年12月就向寶潔公司發(fā)出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和廣告宣傳侵權商品,但寶潔公司仍然在全國范圍內銷售和推廣侵權商品。于是,今年2月該公司一紙訴訟將廣州寶潔告上了法庭。

  老牌商標成“燙手山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對于此次卷入的商標門事件,廣州寶潔公司也給出了幾個答辯觀點。

  第一,博潤生物受讓“人參”注冊商標程序不合法,對“人參”注冊商標不擁有合法權利;第二,“人參”注冊商標中的人參屬于一種原材料,屬于注冊不當,不符合《商標法》之規(guī)定,應予以撤銷;第三,“人參”注冊商標已連續(xù)3年沒有使用,應予以撤銷;最后,寶潔公司的人參牙膏中含有人參成分,使用“人參”字樣是合理的。

  對于廣州寶潔公司的觀點,原告代理律師江蘇中堅匯律師事務所童國軍也就上述四個觀點一一進行了反駁。

  童國軍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表示,吉林樺鑫擁有“人參”注冊商標合法權利,博潤生物擁有“人參”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現行《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在商標法實施之前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商標法》實施后依然有效,不受現行《商標法》不予注冊的約束;因吉林市日用化學工業(yè)公司經昌邑人民法院于2007年受理破產,屬于《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人參不是寶潔公司牙膏中主要原料,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范疇。

  《每日經濟新聞》昨日致電寶潔公司公關部張群翔,他表示,類似的訴訟案件對寶潔來說并非個案,對于這種已經進入法定程序的案件,公司將按正常法定程序處理,眼下對此不予置評。

  “植物、動物、地名都是一些‘老牌’商標,現在很容易被當作商品成分使用,商標所有企業(yè)要謹慎對待這些‘燙手山芋’。”在廣州名道營銷總經理陳小龍眼里,諸如“人參”這樣的“老牌”商標很容易被其他公司以成分為名借勢宣傳,導致企業(yè)實際上在為其他企業(yè)宣傳的惡果。“原告很可能敗訴。”陳小龍認為,這是我國《商標法》遺留的歷史問題,也是《商標法》遇到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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