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董正青案的可能方向

2008-07-23 09:27:38      蔣飛

  10個小時的庭審、裝滿三只箱子的各類書證和證人證言——18日,董正青內幕交易案的審理不過剛剛開了個頭。控辯雙方目前的質證焦點集中在廣發(fā)證券原總裁董正青是否對廣發(fā)證券借殼延邊公路(S延邊路,000776.SZ)有主導權,進而有能力將核心信息泄露給親友。

  董正青辯稱廣發(fā)證券上市的始作俑者是董事長王志偉,而路徑選擇的決定權則在“老板”——廣發(fā)證券兩個大股東吉林敖東(000623.SZ)和遼寧成大(600739.SH)。公訴人則出具了對董正青不利的證據:包括王志偉在內的廣發(fā)證券高管層一致在證言中稱董正青在廣發(fā)證券“搞一言堂、獨斷專行”,而兩大股東的董事長也稱廣發(fā)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由董正青主導。

  公訴人尚未出具直接證明董正青向同為本案被告的其弟董德偉和其大學同學趙書亞兩人泄露內幕信息的證據。三位被告否認泄露內幕消息或依據內幕消息牟利。

  有學者曾專門探討過舉證責任倒置,認為這是對處于弱勢的中小投資者的重要保護。

  在董正青一案中,如果按舉證責任倒置的要求,董正青需為親友巨資買入延邊公路獲利及幫助親友規(guī)避監(jiān)管給出合理、合法的解釋,證明自己的清白。

  知名律師嚴義明昨日對記者表示,目前在內幕交易案中,公訴機關仍需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公訴機關對內幕交易束手無策。“只要有足夠的間接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共同指向內幕交易的事實,那么法院仍然可以認定犯罪事實。”嚴義明說。

  內幕交易是各國證券市場監(jiān)管機構共同面對的難題,通過刑事訴訟提高內幕交易者的違規(guī)成本是值得探索的路徑。董正青案和杭蕭鋼構(600477.SH)案的意義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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